
即使存在居住权,房屋同样可以交易。
当所有权人处置房产后,在有效期内,不应打破原有居住权人的权益,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购房者屋内的居住权情况。
购买方对新房主身份并无干涉能力,原有的登记有效居住权不受影响。
因此,在涉及有居住权的房屋交易中,居住权人仍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而非因交易而失去居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