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单位协商提前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只要单位同意,则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既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也未征得单位同意而提前离职,用人单位可以暂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暂不结算和支付剩余工资、暂不开具离职证明。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30天交接工作的义务。如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以弥补因提前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需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需遵守合同条款,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提前离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