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税法中,“合法有效凭证”是一个关键概念,主要依据一系列法规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这一规定确保了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指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责任审核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记载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凭证,会计人员应要求其更正或补充。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详细说明了如何处理错误凭证。对于原始凭证的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或更正,并加盖公章。记账凭证的错误可以通过红字更正法或补充更正法进行修正。这些规定确保了会计记录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必须取得发票,并且不得要求更改发票的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这些规定维护了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指出,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的凭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时,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以财政票据为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凭证,税务部门有疑义时,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以及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则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综上所述,合法有效凭证在税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了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