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须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所需缴纳款项金额,经其核实无误后,需在指定时间内全额缴纳。
若逾期未报或少报,社保机构将有权参照其上月缴款数额的110%或根据企业运营状况及员工数量等因素来估算应缴金额。
待雇主补齐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费用后,社保机构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处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