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上对名人照片的合法应用只需获得其本人同意,否则涉及盈利或恶意丑化等行为即视为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旨在保护个人通过肖像所体现的人格权益,包含制作、使用、公开及授权他人使用。
若侵犯此权利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对此类纠纷采用民事责任方式处理。
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则属财产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否情节严重或获利与否,只要目的为盈利且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侵权方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非营利性质的侵犯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以情节严重为基础,情节轻微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判定物质赔偿。
并非所有未经本人同意的肖像使用都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无需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便可使用其肖像,如: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使用参与游行集会、游园活动人员的肖像;
(3)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使用公民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使用罪犯照片;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使用公民肖像;
(7)作为证据使用公民肖像;
(8)为科研、教育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