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诉讼中,若无法协商就共同偿还房贷后的房屋所有权做出判定,司法机关将裁决该房产归属于产权登记方,针对尚余未偿清的贷款,将其认定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关财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依照离婚时公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由产权方向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