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红乃公司获取盈利后,弥补去年亏损及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提取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按法定程序分配给股东之投资回报行动,乃是股东获益途径之一。
持有普通股者可享此权益,据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若所有股东协商决定不按出资比例或优先认购出资,则另当别论。
然而,优先股股东通常无法分享红利。
唯有公司盈利之时方能进行红利分配。
实际上,股东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实现需满足三个条件: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并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法定公积金以及5%-10%法定公益金。
因此,仅有公司股东有权享有分红权,若经理仅为挂名,除非全体股东同意,否则无权参与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