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常见原因包括:
1、事实认定不清晰或证据不足;
2、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却被判决无罪或反过来;
3、重大案件轻判,轻微案件重判以及量刑明显不当;
4、所定罪行与实际情况不符,一罪与数罪之间或数罪与一罪之间判决明显不当,免刑事处罚不当或缓刑执行错误;
5、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