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6月1日为立案日,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合议庭于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共计7天,不计入审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3日。
若6月30日以后恢复审理(准备辩护的时间超过10日),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这种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此外,该规定还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权的重视和尊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其基本权利之一。通过延长准备辩护的时间,可以确保辩护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准备辩护策略,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延长审理期限。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及时实现。同时,这也要求辩护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地完成准备工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导致的延期审理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