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社区居委会征求居民意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1. 针对社区内空地建房做为活动室的问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这是一件利于居民的好事。然而,在已建成居民楼的空地建房可能会影响低层用户的采光权,这是他们不同意建房的合法理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 在全社区范围内进行表决是否合理?我认为这不仅不合理,还可能侵犯部分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其财产所有权应受到保护。
3. 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
更改建设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应由政府统筹解决。因此,政府应在其他位置为居委会选址建设活动室。若必须在现有位置建房,应更改设计,如降低高度或采用地下结构,确保受影响的居民采光光照时间符合标准。同时,应继续征询居民意见,并将建设方案申报相关部门获得法定认可。
协商补偿办法:在现有方案基础上,通过公示征询居民意见,采用听证会形式商量给予受影响用户的经济补偿,主要由政府承担。根据《物权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前提。
其他办法:包括调剂住房,综合考虑补偿和调剂等多种措施,以及社区居民的其他建议。对这些建议可进行投票表决,作为决策依据。
居委会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事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或向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同意。只要资金充足、合法合规,经过细致工作,难题都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