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处理撤销申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如果法院经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成立,应当在两个月内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若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与裁决是可分的,法院也可以撤销这部分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2.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如果法院审查后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驳回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不履行的话,权利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指定期限内撤销裁决,并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书写困难的话,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或五日内不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受理后,应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劳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员工可以通过重新仲裁或诉讼途径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