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寨”一词已经成为流行语,但是它的定义并不明确,它就像一个大筐,包含了合法和非法的内容。然而,“山寨”的基本含义是模仿,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虽然模仿是人类学习和进步的重要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模仿是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法律赋予创新主体的权利是模仿者不能逾越的红线,一旦越界就可能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
“山寨”现象的核心是“山寨产品”,“山寨产品”通常模仿品牌产品的外观,尤其是知名品牌。如果被模仿的产品外观设计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相关的“山寨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山寨产品”可能侵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完全抄袭:这种“山寨产品”尽可能地模仿品牌产品的外观,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这种情况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确定的。
2. 在模仿产品整体形状、造型基础上,对表面色彩、图案装饰进行变化:这种情况下,如果品牌产品已经单独将款型设计(不涉及表面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按照侵权判断标准,只要采用或包含了该专利款型设计即认定落入保护范围。
3. 仅对品牌产品造型的独特部分进行模仿,而在其他部分进行一定变化:如果品牌产品的该独特部分已作为零部件单独申请专利,例如汽车的外观设计,可将前脸部分的汽车大灯、格栅、保险杠等部件分别单独申请外观专利,则只要采用了该部件的外观设计,即落入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山寨产品”并非全都会落入被模仿品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主要与一部分“山寨产品”既有模仿也有创新、变化有关,也与品牌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市场预判和全方位布局不充分有关。
此外,“山寨产品”可能侵犯著作权。如果被模仿的产品外观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而这种模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的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复制权是最基本、核心权利,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作者复制权的侵犯。
“山寨产品”如涉及著作权侵权则直接体现在对复制权的侵犯。复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二种为复制权中典型的复制行为,而第三种则只属于准复制行为,比如按照他人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是否构成复制权所指复制,尚无明确规定也存在正反不同观点。对于模仿工业产品外观的“山寨产品”,通常都是在相同产品上进行规模化生产复制获取利益,如果模仿对象构成作品,这种生产复制则显然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表现方式的复制,从而涉及侵犯他人作品复制权。
一些“山寨产品”在模仿他人作品的同时,如也结合了自己的独创创新,也有可能避免著作权侵权。涉及产品外观的“山寨产品”具体可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山寨产品”只是利用了他人产品设计创意、设计思想、设计题材等,但在产品的具体外观设计如造型、图案、色彩上采用自己的独创设计,由于著作权仅对作者创作作品的创意或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予以保护,而不延及创意或思想本身,因此此种情形模仿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山寨产品”所模仿知名产品的相应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或者属于设计素材,而其他部分为自己创作设计;三是所模仿部分属于表达唯一或者有限情形,例如所模仿的该部分由于功能的需要,只能采用该种或有限的几种造型,但其他部分为自己创作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