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实施细则主要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1. 征税对象和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2. 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
3. 计税依据和税率: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
4. 免税情况:包括《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等。
5. 纳税地点和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6. 征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7. 解释和实施: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概述基于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细节可能因时间、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