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度海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实施统一标准,具体包括待遇享受时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医保药品报销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多个方面。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则在学制年度内的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涵盖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住院、大病保险、生育医疗等。
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管理办法。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予以支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适当提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成年参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致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偿3万元,且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以及其他不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确无能力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