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放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决策权
电放提单是在特定情况下,货主为了节省成本或因航期短等原因,选择放弃正本提单的一种做法。在此过程中,货主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电放,并提供电放保函,以证明正本提单的放弃是由货主本人决定的。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货主需自行负责。电放保函是这一过程的关键文件。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1. 正本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任何一份正本提单均可作为提货凭证。正本提单一般通过银行或快递转交给收货人。
2. 电放提单:货主申请电放并提供电放保函后,起运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通过电邮或其他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货物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电放提单扫描件/传真件或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3. 电放提单省去了正本提单需要通过银行或快递转交收货人的环节,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尤其适用于近洋运输。
4. 正本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而电放提单则不能。正本提单做电放后,丧失了物权凭证的功能、流通性和转让性。
正本提单的效力
提单是发货人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一。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绝漏方式签发。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可以换取正本提单。进口收货人或州并其代理在收到“到货通知”后需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担货单”提货。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内容应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等。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并迹烂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