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公共住房使用权通常会判予以下三类人:
优先考虑照顾和养育子女的一方;
残疾人或生活困难者;
以及无过失方。
依据法规,若夫妻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将不会直接判定房产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谁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