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在调解效力上存在区别。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反悔,可向法院起诉。而法院调解协议在送达或宣读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 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具有审判性质和司法性质。而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由不同机构或个人主持,不具备审判性质和司法性质。
3. 法院调解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要求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外调解虽也要求自愿和合法,但在事实查明和责任分清上不如法院调解严格,程序上也不那么规范。
4. 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执行的依据。诉讼外调解的协议通常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除非是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
5.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包括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特指法院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持,行政调解则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
6. 三种调解制度在调解机构性质、调解性质、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调解范围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有所区别。例如,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性质不同,前者是诉讼活动,后者是群众性自治行为。调解协议的效力也有所不同,法院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的协议则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