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参保人员以下权益:
1.如若参保人因特殊原因转入城镇生活,可将保险关系(包括资金)转移至新制度,或者全额返还个人缴纳的本金与利息。
2.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需保证十年内不间断,如在十年内去世,剩余未领完的养老金可由继承人继承;
无继承人或无人指定受益人时,丧葬费将按照相关规定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支付。
3.若参保人迁居外地且迁入地区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将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