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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立遗嘱仅赠予儿子财产而非女儿?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7 07:44:58
是否可立遗嘱仅赠予儿子财产而非女儿?
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遗嘱仅能处置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其次,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最后,遗嘱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在设立遗嘱之前,务必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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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遗嘱仅能处置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其次,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最后,遗嘱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在设立遗嘱之前,务必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通常情况下,遗嘱并不能将所有遗产指定给儿子而排除女儿。
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遗嘱仅能处置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最后,遗嘱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
因此,在设立遗嘱之前,务必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是否可立遗嘱仅赠予儿子财产而非女儿?
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遗嘱仅能处置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其次,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最后,遗嘱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在设立遗嘱之前,务必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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