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满足以下要求的登记申请,房屋登记部门应予登记并在房屋登记薄上注明:
(1)申请人与提交材料中主体相符;
(2)初始登记房屋与规划证明材料一致,其他登记房屋与登记薄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内容与相关证明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权利无冲突;
(5)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此外,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在房屋登记薄记录申请登记事项之前,申请人可撤销登记申请。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利变动原因证明及其他必备材料。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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