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遭受刑事拘留,可依法约见律师。
除涉及等特殊案件需由侦查部门批准的外,辩护人仅凭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及委托书即可请求探视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看守所应于48小时内作出回应并安排会面,且辩护人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过程不会受到监听。
但若是危害或恐怖活动的案件,辩护人在案件调查阶段欲探望在押人员,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