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和解途径。
在发生医疗纠纷的际,患者及医院可基于平等自愿的精神,通过深入且全面的商议,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和解协议,此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益理当得到充分确认与尊重。
2.调解机制。
在医疗事故已然得以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过程中的多次磋商,若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就应随即制定相应的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务必严格遵守;
若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达成协议的后有任何一方反悔,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3.诉讼程序。
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前,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
前者由医学会负责鉴定,后者则由司法鉴定中心承担鉴定任务。
然而,进行相关鉴定并非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必经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