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倘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对所居住的房产进行了装修和维护管理,使之升值,依据民法"添附"理论,这种情况下房产增值部份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地产业环境和地价上涨等因素导致房产价值提升,根据投资风险收益原则,这部分增值应归属于原配偶一方所有。
最后,若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其中一方应对共同还款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享有补偿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