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或成年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其监护人由法规决定,而非自选。
然而,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行挑选监护人,在自我认可丧失或部分丧民事行为能力后,委托此监护人执行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为父母。
如双亲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以下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士接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以及其他愿担当监护角色的个体或团体,但需获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依次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
及其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同样需经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