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违法更改食品保质期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设备、原料等物资,货值金额低于10,000元的,将被处以5,000至5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被勒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