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内容为有效遗嘱的必备要素:
1、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遗嘱不可剥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的继承权。
4、遗嘱处置之财产需属遗嘱人个人所有。
5、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道德准则。
6、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撰写并签字,注明日期。
(2)代书遗嘱应有两名见证人现场监督。
其中一人代其书写,而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亦需有两名见证人在场。
各方当事人及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字,注明日期。
(4)以音频视频方式创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核实。
每人需在录音视频中记录下自己的名字或肖像,并注明日期。
(5)在紧急状况下,遗嘱人可口述设立口头遗嘱。
但该口头遗嘱需得到两名见证人的证实。
在危机解除之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视频方式自行拟定遗嘱,之前所设口头遗嘱将自动失效。
(6)公证遗嘱则需遗嘱人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