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继子获取继父遗产的事件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首先,若继父生前留下遗嘱并明确指定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为继承人,那么该继子有权获继承其财产;
其次,即便继父未立下遗嘱,但倘若生前行事已表明有意将遗产分配给并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则后者可通过遗赠的途径获得相应继承权;
最后,假如继父母都未留下遗嘱,即使未形成抚养关系,他们的子女也能借由法定继承的法治原则获得部分或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