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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7 08: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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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合肥市属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法可依,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第三条 合肥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辖权。2.第二章 联营投资及企业资产合并与兼并。第四条 企业可用国有资本金(不超过20%)、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进行对外联投。第五条 企业在市外用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投资联营,需按《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资产评估、公证。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可不评估、无偿划拨;不同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必须评估、有偿划拨。3.第三章 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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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 为确保合肥市属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法可依,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第三条 合肥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辖权。2.第二章 联营投资及企业资产合并与兼并。第四条 企业可用国有资本金(不超过20%)、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进行对外联投。第五条 企业在市外用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投资联营,需按《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资产评估、公证。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可不评估、无偿划拨;不同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必须评估、有偿划拨。3.第三章 资产出售。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合肥市属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法可依,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合肥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辖权。
2. 第二章 联营投资及企业资产合并与兼并
第四条 企业可用国有资本金(不超过20%)、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进行对外联投。
第五条 企业在市外用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投资联营,需按《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资产评估、公证。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可不评估、无偿划拨;不同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必须评估、有偿划拨。
3. 第三章 资产出售
第 企业资产出售分为整体和部分出售。
第九条 资产出售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条 一般设备出售由企业决定,但单件净值超过50000元的设备需评估后出售。
第十一条 关键设备及主要生产用建筑物出售,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售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需明确企业关键设备和建筑物,并制作名录。
第十三条 资产售价高于账面净值部分,应并入当期利润,按规定交税。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股份制试点时,国有资产折股出售收入大部分返回母体企业,一部分集中用于其他国有企业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整体资产出售需经市批准。
4. 第四章 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十六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承租人需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前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 出租方需提取资产折旧费,承租方需维护资产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租赁费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10%。
第二十条 抵押资产需经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抵押资产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购入的资产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用作抵押。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抵押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企业用地不得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只能作为可动产抵押。
第二十五条 资产抵押价值不得少于评估价值的70%。
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任意冲减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用国有资产担保,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担保总值不得超过国有资产总额的40%。
第二十 本规定由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其他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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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合肥市属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法可依,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第三条 合肥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辖权。2.第二章 联营投资及企业资产合并与兼并。第四条 企业可用国有资本金(不超过20%)、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进行对外联投。第五条 企业在市外用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投资联营,需按《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资产评估、公证。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可不评估、无偿划拨;不同所有制企业合并与兼并,资产必须评估、有偿划拨。3.第三章 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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