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离婚协议书丢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印原有的离婚协议书。
2.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确认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认可,并进行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 如果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中有一方的结婚证不慎遗失,可以书面声明遗失,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4. 如果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均丢失,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据此办理离婚登记。
5.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的签名需要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6. 离婚协议书需由夫妻双方现场签名,并由婚姻登记员加盖印章确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复印离婚协议书的,可以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8.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如果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内容,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