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构成如下:
1. 失去劳动能力者:包括因先天或后天因素导致的残疾或疾病,使得个体无法从事劳动活动的情况。
2. “三无”人员:指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群体,这类人群是社会救助的特定对象。其他情况单独存在并不足以成为救助对象。
3. 失业或收入减少者:由于客观原因,如失业、收入中断或减少,无法获得社会保险支持的人群。
4. 天灾人祸受害者: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影响,导致生活无法维持的人群,将提供紧急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是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群。这些贫困人口,根据公布的标准,需要长期或暂时接受救助。社会救助的目的是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家庭将不被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 因个人不当行为导致贫困的,如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 不提供必要申请资料的家庭或个人。
3. 不配合调查核实家庭情况的家庭或个人。
4.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接受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