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案件中,若涉案房产仍处于未取得所有权或部分产权状态,且无法协商解决,人民应暂不作出所有权归属判决,而应考虑实际情况决定使用权归属。
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之后,如仍有争议,可再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