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意取得无需予以退还。
若买受者基于客观事实,以合理价格从无权处分人处购得物品,受让者即被赋予该物的所有权。
因此,无法进行退还,但可于无权处分者请求相应赔偿。
尊重法规,受让者在具备以下条件下,有权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者在转让行为中为善意;
(2)支付公允对价;
(3)依法应予登记的已完成注册手续,无需登记的则物已实际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