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转让给公司外第三方时,需征得股东群体半数以上赞同;
若反对者需购入该转出股权;
同时,其他股东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需在股份清单中记录,并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详细标记。
如此可确保股权变动事项的准确性与公开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2条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但受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