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双方完成婚姻注册后,若双方共有的贷款财富被判定为共同财产,则应优先考虑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效则交由裁决。
在此过程中,将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非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如房产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有权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方,同时产权登记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