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合同能否存续的视角可将其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为且自足的合同;
而从合同则必然依附于另一份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
担保的宗旨在于确保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得以实现,若无主合同所引发的债权债务,便无需担保,故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是主合同的从属部分。
随着主合同的生成、变更及消亡,担保合同亦随之呈现出从属性特征。
就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关联而言,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主要功能在于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执行,因此若无借款合同的出现,就不需设定担保合同。
换言之,担保合同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作为其存在的首要前提,并与其紧密相连,共同经历从生至死的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