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含有两大类别:
1. 对于人身自由之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自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管辖,其中涵盖了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及受区域。
实质上,所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不论其形式、执行方式、程序以及实施状况如何,均应遵循此特殊管辖原则。
又若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实,既采用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也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则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负责审理。
2. 关于不动产引发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管辖。
在行政诉讼法中,“不动产”指无法移动且移动将导致其价值受损的财产。
动产需为案件的客体或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引发行政诉讼的源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