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医疗费:
以医疗单位提供的收据、病史及诊断证明为依据,按争议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确定。
2. 误工费:
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与收入水平决定。
3.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护理人数、护理期而定。
4. 交通费:
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
5. 住宿费:
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 营养费:
根据受害者伤情及医疗机构建议确定。
8. 残疾赔偿金。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