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协议并非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系指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尽相同之合同,一份供给内部,另一份展示于外,在外那份未必代表双方真实意愿,常用于躲避国家税收。
与此相对,在内部那份合同才是真实反映双方意见的表达形式,可能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
“阴阳合同”的“阳合同”属于无效,若“阴合同”满足合同有效要件,便视为有效合同。
另外,所谓的合同补充协议即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清时,通过再次协议弥补缺漏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