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复杂且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八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一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二是肇事者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三是肇事者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四是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五是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六是肇事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七是肇事者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八是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肇事者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
同时,以下六种情况则不构成肇事逃逸: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三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四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五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六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合理。有时,司机离开现场可能是出于无奈,比如因恐吓或可能受到身体伤害。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司机故意逃避责任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认定其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