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如果财产被划归子女所有,那么女方仍然有权利请求重新对财产进行分配。
当夫妻决定对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由男女两方拥有决定性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介入和分割这部分财产,包括子女在内也不具备这样的权力。
因此,即便女方将财产已经划归给子女,她仍有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向该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请求重新分割这些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