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且必须在此期间内结案;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若需延期,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批准,每次延长期限均不超过6个月。
一审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同样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
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如需延期,亦需本院院长批准。
唯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不受此,此类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