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用于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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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4 03:57:53
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用于抵押担保
该合同本身并非担保之材,仅可作为具备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担保是以现有个人资产为债务偿还作保,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品进行优先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导读该合同本身并非担保之材,仅可作为具备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担保是以现有个人资产为债务偿还作保,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品进行优先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用作抵押担保。
该合同本身并非担保之材,仅可作为具备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担保是以现有个人资产为债务偿还作保,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品进行优先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用于抵押担保
该合同本身并非担保之材,仅可作为具备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担保是以现有个人资产为债务偿还作保,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品进行优先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