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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新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4 03: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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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新规

选择进城镇落户者须自愿有偿地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坚守一户一宅为主旨,但人均耕地资源较稀缺且当地二产、三产高度发展的区域,有可能不再逐户分配宅基地,转而选择在村内兴建大型农村公寓及住宅区,以达成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公布,并负责执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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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选择进城镇落户者须自愿有偿地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坚守一户一宅为主旨,但人均耕地资源较稀缺且当地二产、三产高度发展的区域,有可能不再逐户分配宅基地,转而选择在村内兴建大型农村公寓及住宅区,以达成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公布,并负责执行。【法律依据】;


依据现行法规,将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与完善。
选择进城镇落户者须自愿有偿地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坚守一户一宅为主旨,但人均耕地资源较稀缺且当地二产、三产高度发展的区域,有可能不再逐户分配宅基地,转而选择在村内兴建大型农村公寓及住宅区,以达成一户一宅的原则。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公布,并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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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新规

选择进城镇落户者须自愿有偿地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坚守一户一宅为主旨,但人均耕地资源较稀缺且当地二产、三产高度发展的区域,有可能不再逐户分配宅基地,转而选择在村内兴建大型农村公寓及住宅区,以达成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公布,并负责执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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