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我国法律,遗嘱共有五类: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以上类别均具有法律效益,因此,并非所有遗嘱都需经过公证机关认证。
按照现行法律,公证遗嘱应交由公证机构受理;
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撰写并签署署名日期;
代书遗嘱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间一人负责代为书写,所有参与者皆须签名并标注日期。
打印遗嘱也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每一页上签名以及标注日期;
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同样需两名见证人在场,并将他们的名字或形象以及日期在录制中留下明确痕迹。
若遗嘱人处于紧急情况,可订立口头遗嘱,但同样需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待紧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仍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时,先前的口头遗嘱则自动失效。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亦属无效,伪造和篡改的遗嘱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