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拘押之人若仍有信用卡欠款未偿清,应委托他人代为偿还。
逾期还款超过三个月后,银行将致电持卡人及其家属催收。
若家属未能代还,经银行催收两次以上依然无果,银行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请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