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等顺位继承人无顺序区分。
各继承人应平等享有遗产。
对于生活困难且体力不足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特别关注与照顾。
对被继承人提供主要赡养或与其共同生活者,可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具有抚养能力及条件而未履行抚养责任者,不应分享或减少其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如各方继承人达成共识,则遗产分配亦可不按比例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