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存在以下任意情况,则此格式条款就属无效:
1、缔结条款之时,各方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缔结过程中,各方意思表达不实;
3、条款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
4、提供方滥用约定,不合理地免去、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义务,约束对方重要权益;
5、提供方擅自排除对方主要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