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我国法律,房屋所有权纠纷应由同一区域的司法部门裁定。
这就是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居住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但当涉及不动产纠纷时,情况有所不同,此时更应该遵循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管辖。
如果该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登记地点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
而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需要根据使用情况来决定司法管辖权。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而是属于专属管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一些案件类型做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它们的专属管辖权。
例如:
1.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审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