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文指出:
社会保险基金依种类不同而有专属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遵守相关法规,依法参与并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对此又再度强调,指出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如生育…。
用人单位务必依法为全体员工购买社保,女职工生育期间亦应享受到法律赋予的保险权益。
如今贵司未能按规定为你购买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获取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保险的报销,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规定:“女职工产假期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承担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核准,对于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生育保险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