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召集程序:
若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则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担任;
如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则由副董事长接任;
同理,副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设董事会,股东大会将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及主持。
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无法完成会议召集职责,则应由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负责;
若监事会或监事也无法完成此项任务,则拥有超过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及主持会议。
2. 通知程序: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3. 决议程序:
股东大会应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并制作会议记录,参会股东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